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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与司法是衡量妇女地位的一个标尺(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法院在承办刑事案件时,法院有权宣告被告人为罪犯并对其判处剥夺自由刑甚至死刑等各种法定的刑罚;也有权宣告被告人为无罪的人。

  例如,某人被控犯有杀人罪。在法庭上通过检察官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杀人事实的证据,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如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及证明,陪审团认为有罪证明存在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时,则作出有罪裁断,随后法官即制作并宣告被告人犯有杀人罪并判处其终身监禁(或其他刑罚)。法院通过正当行使审判权,从社会上除掉了一个实施严重犯罪的人,就是维护了社会治安,并且保护了有潜在可能成为被害的个人。假如,错误地判处一个无罪的人犯了杀人罪并处以刑罚,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这个被冤枉人的人身、名誉等权利,并且使真正的杀人犯逃脱法网,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他仍有继续犯罪的机会,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他人仍然存在着危险性。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员行使的司法权、对国家、社会、法人单位、家庭及个人都能造成很大影响。正确地行使司法权,既能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能维护家庭、法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反之,错误地行使司法权,既不能维护甚至可能损害个人、家庭、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得不到保障。说到底,对个人来说,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涉及保障人权或是践踏人权的重大问题。

  五、妇女参与司法是正当行使司法权必需的人员保障

  既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如此重大的社会价值,那么建立和健全司法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措施,必然是国际社会和注重保障人权的国家所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陪审、辩护等制度及上诉,再审等补救程序。我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陪审合议制、辩护制、上诉程序及抗诉程序等保障制度。此外,我国人民检察院拥有的批准逮捕权、对侦查、审判、刑罚的执行的合法性的监督权都是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许多国家还对司法官员的素质确立了相应的制度,这是对正当司法的非常重要的人员保障。我国不久前颁布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为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特殊的作用尚未被普遍认识或者接受,影响了将妇女参与司法提高到保障正当司法的高度。以下我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等国,在陪审团成员中一般部注意性别构成,对有女性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注意男女比例。据我所知,女性参与陪审团审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在我国女性地位相对提高,男女受教育的机会尤其是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相对均等(如大城市)以及通过妇女自身的努力,已经造就了一批素质较高的女司法官员,她们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是男司法官员无可比拟的。

  我国女司法官善于发挥女性特有的慎密、细致、耐心的长处及敏锐的观察力,发现易被男司法官忽视的细微枝节问题或事实,并以这些所谓的细节事实作为突破口从而取得另外一些重要的关键性证据。在承办民事的经济纠纷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许多证据是账目、单据等以数字表示的书面材料,有些违法方式非常隐蔽,伪造、涂改的手段非常高明,需要特别的细致和耐心才能发现和查明。

  女司法官员在有同性当事人的案件中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女法官在财产分割、住房问题及儿女扶养问题上都能很好地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在刑事案件中,女司法官都能很好地依法保护女嫌疑人、女被告人及女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例如,为了维护孕妇、哺乳婴儿的母亲的健康及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对本应逮捕的女嫌疑人可以依法以不完全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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