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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平等观念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基督教对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便是带来了一种建立在神权基础之上的新的平等观念。平等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中心问题,对于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诉求,因此,也是古往今来的正义论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什么是平等却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人站在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说,从来就没有达成过一致的见解。

  早在古代社会,平等即作为一个问题被提了出来,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城邦公民的等级平等,认为政治的目的是至善,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便意味着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分配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阵亡将士墓前的演说中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罗马法首次从法权关系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对此,梅因写道:“我以为人类根本平等的学理,毫无疑问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种推定。‘人类一律平等’是当时法律命题之一,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已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命题。”[2]在中国古代社会,平等也是一个中心问题,陈胜、吴广等农民起义明确地把“平等”视为主要的奋斗目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但是,上述各种平等观念,不是等级的有限平等,就是绝对的均等,还没有上升为所有的人都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例如,古希腊罗马的平等观,基本上是一种城邦社会的公民平等,平等只限定在公民之间,对于公民之外的奴隶,是没有平等可言的。对于当时存在的大量奴隶,柏拉图和亚里斯德等人谁都没有正视过他们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在当时人们的眼中,奴隶根本就不是人,只是一种工具,是比其它的工具更为有用的可以生产和创造财富的较好的工具。在罗马社会由于自然法的深入人心,罗马人已大致接受了人人平等的观念,但在现实生活和实在法方面,奴隶同样被排斥在平等对待的界线之外,奴隶在那个社会仍然无权利、地位可言。罗马法曾这样写道:“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但是,奴隶如果有正当理由请求援助,以反对虐待、饥饿或不可忍受的侮辱,我们不应该拒绝给予援助。”[3]

  罗马社会在平等问题上比之于希腊城邦社会已有较大的进步,在法权上确立了平等的关系,特别表现在万民法等私法领域,平等已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而且成为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权利。在法权上确立平等的地位,这是人类政治史的一个进步,也是罗马法给予人类的一个突出项献,在此之前,平等从未作为一种法权关系而得到社会的公认,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从法律上对于这种权利给予保障。

  与西方古代社会相比,平等对于中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普遍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平等,因此,古代中国对于平等的呼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早在先秦时代,先民就有对于平等的政治和经济要求,如《诗经·伐檀》所云:“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这种平等要求在中国还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即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历朝历代农民起义的口号,造反的农民之所以揭杆而起,反对当时的统治王朝,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无法忍受不平等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因此,追求平等是中国农民的天然要求。考察中国历史,我们看到,“均贫富”、“等贵贱”等平等观念,在民间有着广泛的基础,不可否认,它们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体现着一定的正义内容。

  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观念,由于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因此具有重大的缺陷,并隐藏着一种危机。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导致平均主义,也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因此,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一极转变为另外一极,农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关系依然如旧。对于这种平等要求,萨托利曾指出,“我们不再谈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是说‘对每个相同的人一视同仁’。于是问题就变成:哪一种相同才是可以接受的相同?这就象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4]由此可见,缺乏原则和标准的平等主张对于人类来说,往往是十分可怕的,它带给人类的与其说是宝贵的公正,不如说是可怕的灾难。所以,平等应该建立深层的价值标准,而不能够简单地将其归于无原则的等同,无原则的等同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的关系,它只会以一种新的不平等取代过去的不平等,“新”与“旧”对于不平等来说简直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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