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第2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26—27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 同上注,陈新民所引书,页206—207.
[8] 同上注,页207—208.
[9] 同上注,页203—204.
[10] 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载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1] 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2—103页。
[12] 美浓部达吉著,黄冯明译:《公法与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页。
[13] 同上注,页8—9.
[14] 同上注,美浓部达吉所引书,页11—12.
[15] 同上注,页12—13.
[16] 同上注,页21.
[17] 王伯琦:《习惯在法律上地位的演变》,载于梅仲协主编《法律学》,正中书局1962年版。
[18] 美国学者艾伦·沃森也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虽然在古罗马产生,但只是观念上的,这种分类在当时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真正使其制度化的是近代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分立,当然,这主要是受法国的特殊实践——行政司法权以及后来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接受这套分类,则或多或少是受罗马法传统和法国实践的双重影响。参见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05—224页。
[19] 《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87页。
[20]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21] 同上注,美浓部达吉所引书,页29—30.
[22] 同上注,页27—28.
[23] 同上注,页41.
[24] 芦部信喜著《宪法学》,转引自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09页。
[25] 同上注,林来梵所引书,页311—314.
[26] K·罗文斯坦著《现代宪法论》,转引自同上注,页315.
[27]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2页。
[28] 同上注,美浓部达吉所引书,页19.
刘育喆 王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