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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7] 如果我们分析古代法官的来源、成分,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古代立法者大多是法家或受法家学派影响较深,而法官大多是熟读儒家经典而再经考试取得法官官职的儒家弟子,因而判案中也带有鲜明的儒家色彩。

  [18] 〔美〕James E.Bond著,郭国汀译:《审判的艺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5页。

  [19] 〔日〕石川英昭:《中国法文化的特质与儒学的影响》,载《儒学与法律文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20] 中国古代法中虽然也大有程序存在,但是,程序并不是出于保障法律适用的正当考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设计用来确保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的程序的稳定性,不过是其他更实际考虑的一个附带后果而已”。同上书,第252页。

  [21]〔德〕韦伯:《经济与社会》(英文),加利福尼亚大学1968年版,第80页。

  [22]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页。与昂格尔一样,其他一些学者在近几年都提出这个问题。据笔者理解,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关于法的三种类型(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的理论中所谓“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与“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公正或实质公正转变”是指称同一种现象。参见《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23][25][28][30] 〔美〕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216—217、217、220页。

  [24] 引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郑成良),参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6] 孙国华:《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27]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页。

  [29]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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