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专利法院审判中的原则
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见于德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程序上的不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弥补。所以,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畴的诉讼法,而非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在实际案件中的审理情况,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专利法院在运作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则:
1.申请原则,即不诉不理。
2.审查原则。法院有权不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诉讼参与人举证或者调查举证申请的影响 .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无强制代理。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参与,也可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适格的代理人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专利公职人员以及获得许可的人员,如专利工程师。但在德国境内无住所或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必须委任一名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加诉讼。
4.听取当事人陈述原则。联邦专利法院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仅当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或者需要举证,或者认为有必要听取当事人陈述时才听取陈述。从实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需要,大部分案件都经历了这个程序。
5.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参与诉讼。上诉审判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公共利益原则处理。此时,为了确定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以提出书面申明,出席听证。此外,专利法院也可在遇到重要法律问题时,让局长出席听证。该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判决的一致性。
除以上原则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大部分无效宣告案件都是因专利侵权纠纷而起。由于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法院不能受理无效宣告,所以在联邦专利法院对无效宣告申请(受理后)做出判决之前,民事法院必须中止审理。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前必须有两个要件需要明确:不再有针对专利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正在进行中的针对专利权的异议程序。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异议程序要优先于无效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在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答辩。未及时答辩的,专利法院可以在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依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而申请人诉讼请求中提及的事实问题均视为已被证实并接受。如果被申请人做出了及时的抗辩,法院才开始对具体事实问题进行审查。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如果判决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时,无效宣告将登载于专利公告上。
针对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出的上诉,联邦专利法院可以驳回上诉维持DPMA的决定、撤销DPMA决定并发回DPMA重新处理或者由专利法院自行判决。具体来说,上诉审判庭以命令(Beschluss)形式对上诉案件做出决定 ,而无效庭则是以判决的形式做出决定 .
根据联邦专利局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年共受理案件4366件,其中3606件为上文中提到的上诉和起诉案件,剩余的则是处理卷宗查阅和明确费用的申请。2005年技术审判庭审结或调解案件的结案周期平均为25个月,商标审判庭为21个月 .
(三) 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如果不服联邦专利法院上诉审判庭做出的命令,则可以在该命令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提出申诉(Beschwerde) .但是该申诉必须满足专利法第100条或商标法第83条规定的申诉理由,或者获得了联邦专利法院的允许后,才可以被受理。
在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时,专利法院必须允许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在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或者当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对形成统一的法院判决或实施权利来说至关重要时,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受理申诉案件。此外,如果申诉人能够明确的指出专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严重的程序错误时(无需批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应当受理。如:审判庭未依法组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陈述权(被听取陈述权)被剥夺、命令理由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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