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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上)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前 言 网络改变生活,生活改变法律

    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从上网冲浪享受娱乐咨询,到公司企业网络无纸化办公;从搜索学术资料进行理论研究,到高考录取及研究生报名的网上进行,网络对生活的全方位的冲击,只怕是百余年前的人们在最奇异的梦境中也不曾出现过的吧!实际上,网络之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在于生存空间的拓展,时至今日,我们仅仅停留在工具意义上认识网络是不够的,网络在为我们工作、生活、学习的提供种种便利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生活本身。时下流行的“享受生活”一词,究其实质无非是鼓励我们去进行某种娱乐,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即娱乐,娱乐即生活,娱乐手段的多样性就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不可否认,人的网络存在也是一种生活。物质条件决定了人类的认识水平,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决定了物质条件状况的急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人类行为方式的与以往的根本性不同,这对规范人类行为方式的法律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而一百年前的法学家们限于物质条件状况不可能对我们今天的网络生活提供法律规范,这就要求当代法律学人去研究网络生活并提出回应!

    引子:网络财产权——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权利冲击着既有思维

    网络财产权这一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新鲜和让人不解的,为了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我们不妨先看看下面这三个案例:

    案例1:网络游戏《天堂》虚拟物品交易及职业玩家的出现

    这是游戏圈里一种特殊的“现象”:它鲜为人知,但规模极大,从事者几乎遍布国内,总数接近万人。你很难承认这是一种“职业”,但以其组织之严密、利益目的之明确、交易之规范观之,它又具有着极为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这个“现象”,就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地下交易——韩服天堂币交易。

    情况是这样的,在国内网络游戏《天堂》的一部分玩家进行网络游戏并不是为了娱乐,他们直接在国内登陆《天堂》韩国服务器,打下一定数量的天堂币之后,通过国内代理组织与韩国玩家进行交易,从而换取人民币。国内韩服天堂币交易开始于1年前,发展至今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并形成了一条相当完整规范的交易链,上至代理组织,下至从业人员,都直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且有着极强的组织性和职业化特征。[1]

    案例2:网络游戏玩家状告游戏运营商

    2003 年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红月”是北极冰公司经营的一个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2月17 日下午,河北游戏玩家李宏晨登陆“红月”游戏时意外发现,自己创建的一个人物“冰雪凝霜”的所有装备不翼而飞,其中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而丢失这些装备意味着游戏很难继续进行,此后北极冰公司又删除了李宏晨在游戏中的另一个人物“国家主席”的所有装备,理由是该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在求助警方失败、北极冰公司不予配合后,李宏晨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冰公司回复以上虚拟人物及装备,并提出1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北极冰公司在庭上不同意赔偿请求,他们认为李宏晨没有证据证明装备是被盗走的。另外,虚拟物品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笔者旁听了两次庭审,在庭审中,为了确认李宏晨的诉讼请求,法官和李宏晨都费了很大劲。对于“3个头盔值多少钱,为什么值这么些钱”的问题,李宏晨不能准确说出,只是一再强调这些装备是具有价值的。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北极冰公司回复部分虚拟人物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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