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论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最先提出数据库保护专门制度的欧盟力主将之列为新的邻接权加以保护。根据这种意见,数据库被定义为:“独立的作品、数据和其他系统地或有方法地整理而成,并能单独进入的材料”。这种数据库包括任何种类材料(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作品)的汇编。这种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象、数字、事实和数据。它们可以是电子形式(包括网上或非网上数据),或非电子形式。显然,这种主张适应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需要,为更多的厂商以数据库形式(包括非原创性数据的汇编)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务信息,创造了更有保障的法律环境。

  与欧盟不同,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服务公司”一案(1991年)的判决,否认了对数据库保护的“额头流汗”(sweat of the brow)理论,即将非原创性数据库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以判例法形式影响了美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因此,美国政府1997年12月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指出:关于数据库保护的专门制度的必要性和性质,还需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做进一步讨论。言下之意,至少目前还不具备立即通过数据库条约的条件。

  本文以为,对数据库的专门保护,实质是将数据库作为新的邻接权,进而扩大其保护范围。这固然有利于厂商利用因特网开展电子商务,但是,作为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根本问题,这涉及如何平衡公众获得充足信息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数据库的专门保护制度能否建立,取决于各国和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与把握尺度。

  三、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各国都在制定或实施面向新世纪的对策,力争在未来全球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因特网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主战场”或许会转移到无形的全球电子市场。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发展中国家,理应在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基础电信建设,为我国更多、更好地参与全球电子商务创造条件

  在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对外贸易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制度,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当时的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国家技术监督局、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交通部。我国十分重视EDI的推广,于1995年9月建立了EDI的应用平台,已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报关自动化和无纸化、国际货运中的电子合约以及电子化邮政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EDI是在因特网尚未普及化之时提出的,现已被更先进的电子商务(EC)所代替或包容。EC与EDI相比,对基础电信的技术要求更高,并且不局限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厂商范围,而是开始形成了一个全球电子大市场,使任何厂商乃至普通百姓都可参与交易。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虽已着手建立电子商务的运行系统,但是现有的基础电信建设还跟不上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必须大力加强。

  同时,我国要逐步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大幅降低电信服务费。作为今后加入WTO的组成部分,中国迟早要根据WTO基础电信服务贸易协议,开放这一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这是加快中国参与全球电子贸易的必由之路。

  (二)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域名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的域名系统管理机构;(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该办法办理;(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以及CN之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厂商;(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7)域名注册的审批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不受理域名预留;(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发生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责任;(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10)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不以CN为顶级域名,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