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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与权利穷竭:中国的选择(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普通法系国家,除非权利人有明确保留,当权利人允许第一次出售某产品后,他对该产品的在某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权利即告“穷竭”。但必须指出,普通法系国家法庭对“权利”的范围没有统一认识。被穷竭的是部分权利,而不是所有被视为“权利”的内容。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也是在1980年赫尔辛基版权会议时,仅就穷竭部分权利问题达成共识。在英国,专利权人有权在同意第一次销售专利产品时,设立对进一步销售和使用的限制。此类限制一般将会被法院执行。但是,如果以后的使用者和销售者能够证明他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可能知道限制条件的存在的,法院则可能拒绝执行最初设立的限制条件。

  一般地说,在某国第一次出售某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或者作品后,该产品和作品的流通将不再受限制。按照目前欧盟的法律,某作品或者产品在欧盟内第一次销售后,该作品和产品即可自由流通,权利人即失去限制其在欧盟范围内流通、使用的权利。在ParfumsChristianDiorvEvora一案中,某超市未经授权在欧盟内购买了Dior牌香水,并作广告与其他普通商标的香水一起出售。Dior的商标所有人认为此类广告行为有降低Dior牌香水档次之嫌,想通过法院禁止该超市作广告。欧盟法院认为除非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超市行为损害了其产品信誉,否则超市销售有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无权限制被告对商品的广告和销售行为。在另一案件中,BMW厂商想通过法院限制某专门出售BMW二手零件和修理二手BMW车的修理商使用BMW标志。欧盟法院认为按照权利穷竭原则,厂商无权限制修理商使用BMW标志。法院认为该修理商仅声明他从事BMW车维修,而没有声称是BMW的专门授权维修商。法院的观点是,除非修理商冒充经厂家授权的修理商,厂家无权干涉修理商使用BMW标志以表明其业务与BMW车有关。此种推理方式也是对权利穷竭理论的承认。

  即使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和权利人失去限制产品流通的权利,权利人仍保留其他许多权利。同时,在欧盟范围内的权利穷竭不等于可以从欧盟外的其他国家地区采用平行进口方式未经授权进口受保护产品。在此情况下,欧盟各成员有权按照各自法律限制从欧盟外输入的平行进口产品。同样,权利穷竭并不等于进口人有权任意更换原产品的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更换商标和重新包装并后更换商标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对原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应当指出、欧盟法院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厂家或者被授权人按照不同市场需要,而更换同一产品商标的合法性。但是,一般观点认为此种特例范围不清楚,在使用时经常引起争议。

  概括地讲,权利穷竭原则有其积极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对权利人独占权的合理限制,对稳定商业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有积极作用,也有限制权利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市场的作用。但是,权利穷竭原则必须和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权利人的独占权、垄断权保持合理平衡。为了落实对权利人的保护,权利穷竭原则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所以,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在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后,又限制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此实践已经成为现代世界立法的趋势。例如,奥地利原来采用国际性的权利穷竭原则,即不论是国外销售还是国内销售,权利在第一次销售后穷竭。按照欧盟有关权利在欧盟内第一次销售后穷竭的原则,奥地利的国内法被要求修改。同样,欧盟法院对产品重新包装和更换新商标行为的限制,也构成对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但是,对权利穷竭原则限制的后果是发达国家受益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受益。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国家多不支持对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引起的争议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是支持平行进口和反对平行进口,也就是支持使用权利穷竭和反对使用权利穷竭原则两种观点的妥协。此妥协见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和第11、26、28、和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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