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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法典化的理念旨在将某一范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近来民法典的制定已开始启动,成为国内民法界谈论的时尚。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也为学者所呼吁 ,但所谈论的理论问题尚待深入,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将粗略的勾勒有关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若干问题,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重视。

  一、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传统民法比较年轻,传统民法的发展在古罗马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及至1804年,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积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此,民法的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彼伏此起,至今方兴未艾。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到1629年才在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到1709年才在英国颁布,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直到1857年才在法国颁布。所以,不仅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而且知识产权法本身也因其发展历史的短暂,理论不够完备,长期以来都没有产生一部体系化的法典。

  尽管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是如此的年轻,但从其诞生后不久,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就不断受到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国际社会为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一直努力不懈。及至于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达到数十个,范围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尤其在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方面,各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已通过国际条约取得了相当的共识。所以,在某些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保护水平等一系列问题,已具备了法典化的材料基础。而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WIPO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推动和传播,也促进了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

  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紧随其后。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第一次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范,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可见,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已是世界上的立法趋势。

  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在我国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些法律规范系以无形财产为其客体,以鼓励创新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其目的,在权利行使、法律效果及社会功能上,有共同因素,若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但还有待于学说的推动。

  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相较于我国当前的分散立法,不只是便于人民了解法律,其意义主要如下: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种类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权法由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由中国专利局起草,商标法由国家商标局起草。这种条块分割的立法结构,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比如,国家商标局1994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原产地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协调统一,令权利人无所适从,已引起非议。 法律的发展轨迹,总是由杂乱向体系化前进,其表现就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 .如果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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