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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内容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但随之发生的还有技术垄断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思考,引出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的问题。同时,从理论上剖析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最后在介绍国内外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涵盖近期与远期两方面的立法展望和制度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TRIPs 行业自治组织 知识产权法典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大,跨国公司凭借其专利和标准两大利器,正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全球市场份额。同时,他们也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武器,通过有计划地实施专利战略,对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垄断之势。具体说来,他们企图利用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来排挤商业竞争对手,企图利用专利权、商标权把中国知识产品挤出国际市场,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这种意图主要地体现在DVD、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路由器①等领域中。

    一、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冲突。虽然说知识产权对传统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屏蔽效应,③但是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一致性。

    具体说来,在与竞争的联系和促进、推动创新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具有统一的目的与功能。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④

    然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确实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一面。笼统地说,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质来看,还是从其可能被运用于实施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看,反垄断法的要求与知识产权都可能发生冲突。⑤

    众所周知,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由诚实信用原则延伸而来的重要法律原则。市场经济是一个诚信经济,无论全球性的经济活动还是区域性的经济活动,都应当时刻遵循诚信原则。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有的可以由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本身解决的,即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的权利限制规范来解决,有的往往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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