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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联网与知识产权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美国有3 200万人使用计算机联网系统,发展很快。但法律发展却滞后,目前没有一个中心的管理机构来管理这个系统。处于无政府状态,就像早年美国开发西部一样,没人管理、自由发挥。总之,局面显得有些混乱,缺乏一种管理制度。现在联网系统开始逐渐地由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来调整。

  下面讲一下版权法、商标法在计算机联网方面的适用问题。

  你要想成为计算机联网的使用者,第一,你得建立一个地址,比如你送邮件,你往哪儿送,人家怎么送给你,首先得有一个地址。有了地址,还需要有个名称,这个名称有可能同公司使用的商标有矛盾,比如说“苹果”这个名称,就同苹果公司的商标相矛盾,发生冲突。作为计算机联网的地址名称,一般讲,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个人的名字,后一部分是公司的名字。有人在选择电子地址时,选择的名称与其他公司的商标相矛盾,比如你选用了NBC,这是美国最大的广播公司的名称,也就侵犯了人家的商标权益。又比如,美国有一个电视节目叫MTV,有一个雇员在登记时,就登上了MTV这个名称,因为他先登,就有权利使用这个名称。真正的MTV要使用这个名称,得从他这儿买。公司自然是不愿意付他这笔钱,让他走人。这个雇员则自己用这个名称成立一个公司,做有关的劳务服务工作。这样,在用户观众面前,就造成了一种混淆,人们认为MTV上了计算机联网系统,把它当成真正的MTV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了。最后,MTV公司开始诉这个人。这个案子后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了。在受理这个案子过程中,仲裁员认为;计算机联网地址实际上起到商标效用,审理结果认为这种效用和美国1800电话号码的宣传功效差不多。又例如,有个记者使用麦当劳做为名称登记,造成混淆,麦当劳公司不干,最后双方达成妥协,才取消了这个名称。类似的案子还有许多。最后,设立了电子地址登记机构,这个机构得到政府的支持,但不受政府的领导,是一个私人性质的机构。制订的新办法是:在注册一个新的电子地址之前,要求使用者提交有关材料,证明你有资格使用这个地址。经审查,再通知使用人。发生纠纷,申请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你有资格使用这个电子地址,否则,登记管理机构(NFF)就冻结你的名称,直至纠纷解决为止。

  看起来简单,但是,还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公司只允许登记一个电子地址。一个公司一个地址,对小公司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那些拥有许多子公司或有许多部门的大公司来说,只有一个电子地址,就难办了。像有些大公司,产品系列很多,这样,他们的多系列多层次的产品就不能使用不同的电子地址了。

  在登记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电子地址只能用26个字母的小写,不能大写或用艺术体,只能用单一的小写。另外,它同版权法、商标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商标法的情况下,两个互不相关的公司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在电子系统里面,只能有一个商标,这个公司用了,那个公司就不能用。例如,美国有一家很多名气的电脑零售商的商号与一家食品公司商号相同,后者首先登记了这个电子地址,前者不满,引起纠纷,对薄公堂,此案仍在审理中。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选择电子地址时,最大的空间是不能超过24个英文字母,有些公司选择的名称很长,超过24个字母,他们便把名称中的每个字的第一个字母缩写形成自己的电子地址。可这一缩写又产生了矛盾-几家公司又重名了。

  下面谈谈版权法的适用问题。

  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花花公子”案子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联网系统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计算机联网系统不光是系统与系统之间文件、电子邮件的传输,而且通过电脑的扫描系统,可把文件送到网络上去。海外有一个很有名的游戏系统,这种电子游戏系统主要是用键盘操作,类似控制器,非常方便。有几个人通过反向工程,把软件密码破了之后,编写出电影,把电影送到计算机联网系统里去了。设计这个游戏软件的公司在联网里看到它的产品,很恼火,上诉法院,公司胜诉。那几个人因把这家公司的游戏软件,送到自己的BBM(信息发布栏)里去,他们的信息发布栏也因此被取消了,这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这种做法在美国判例上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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