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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敬畏法律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的。1979年起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决策者所下的决心就是尽快结束封闭,走向世界。而要走向世界,就要参加到有关国际组织当中,而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就必须制订和/或修订国内法,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规则接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就遭遇到修订有关法律,以满足“入关”条件的问题。后来“入关”没有成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关法律保护水平没有达到“入关”的最低标准。进入二十一世纪,当“入世”被设定为一个政治目标之后,国内几乎所有掣肘法律修订的因素不复存在,在2001年,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都完成了又一轮修订。也就是在这一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国。

  今年是我国“入世”第四年,四年来,我国认真履行了国际义务,这是举世公认的。继完成《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订之后,我国还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了《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这些案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从2000年到2004年11月的司法统计来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共审结一审案件1710件,判处了1948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三年的案件数量增幅比较明显,比前三年同比增长56.4%.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利用刑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但是,在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和执法以及法律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入世”四年之后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地完善和实施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没有了“入世”前的那种压力;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认真地、从如何有利于保护中国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需要找出一些依靠知识产权,使个人或者企业获得发展的实例,让人信服,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中国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地履行她的各项承诺,但履行承诺,没有必要再超出国际公约标准给予外国权利人以特殊优惠的保护;履行承诺,在涉及到具体的与中国人利益有关的案件中,不排除合理合法地在国际公约规则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的利益。

  有人指出,200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等其他许多政府文件中提到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把这三层结合起来,就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但第一个层面的基本完备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第二、第三层面的法律不健全,也会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有人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个层面还需要立哪些法。我们必须强化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强化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这样,才能够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据报载,江苏省搞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用五年的时间让人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让企业知道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国际竞争。

  这些分析和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有相当多的人,包括一些官员和政策制订者,在他们的骨子里缺少对知识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这才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包含对人,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知识创造的人的价值的尊重;尊重知识包含对科学,特别是对科学本身所坚持的怀疑、批判、进取的尊重;尊重知识还包含对创造发明、对一切开放言论、自由思想的积极肯定,对一切闭目塞听、压制言论、禁锢思想的彻底否定。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而且,就是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还多受到外来因素和某种政治目标的影响。与国际规则“接轨”,打击假冒侵权,曾一度成为一些人理解的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而忘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识、鼓励创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在是到了回归它本应该具有的核心精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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