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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二)主体的权利

  传统知识持有人和其利益代表组织在FFMS活动中表述了许多他们的知识产权需要和期望,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权利类型。首先是控制披露和使用的权利。在FFMS活动中,民族群体表述了对传统知识未经许可而披露的诸多焦虑。当传统知识泄露给民族群体之外的人时,民族群体将很难控制其他人怎样的获得传统知识。这些知识不仅能被任何人自由的使用,而且能被用于商业目的。因此,首先确认民族群体的这一权利是谈论获得其他相关权益的基础,否则其他权利无异于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是商业获利的权利。非洲国家曾批评西方国家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欺诈性和虚伪性,指责其一方面诬陷发展中国家窃取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却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明和丰富资源获得他们的所谓专利从而牟取暴利。因此,基于公平必须确认对传统知识的使用不是免费的,民族群体能够借助许可和处分而获得应有的权益。

  第三是获得公认和承认归属的权利。信息源泉没有得到承认是在FFMS活动中传统群体经常抱怨的议题。2002年在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乌苏里船歌”版权纠纷,实质上就是原告希望有关于传统歌曲的来源这项精神权利得到尊重。因此,使用者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有关传统知识为基础的,使用者就必须指明来源;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等,就更必须予以说明。

  第四是防止贬损、侵犯和歪曲使用的权利。在此方面的一个轰动案件是与美国作家Marlo Morgan在1990年出版的游记《Mutant Message Down Under》相关。这本位居美国最畅销书榜25周的游记描述了作者在澳洲西部“cannibalistic”土著部落的旅途见闻,但经过 Kimberley法律中心的调查却发现作者从未来过澳洲,后来作者也承认这本书的内容不过是一场骗局。因此对民族群体而言,恰当的传播传统文化、合理的使用传统标志、客观的描述传统生活与民族群体的尊严紧密相关,那些损害性使用传统知识的行为必须受到足够严厉且可操作的救济机制的禁止和惩罚。

  五、结语

  由于国际社会也是刚刚从总体上讨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问题,许多方面的成果诸如本文予以梳理的什么是传统知识,为什么保护传统知识,怎样保护传统知识以及为谁保护传统知识等,还只是占主流的观点和少数国家的实践,并未得到WIPO所有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支持和通过。因此在目前这种难以取得共识以致此项议题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首先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在国内立法的层面上,不断探索保护传统知识的切实有效的立法模式和实践方法;另一方面,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争取早日达成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条约。我国作为在传统知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应在上述进程中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注释」

  [1] E-I Daes, “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enous Peoples, ” UN Document E/CN. 4/Sub. 2 /1993 /28, paras. 22 and 26.

  [2] A. McCann,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Today: A Brief Analysis,” paper presented at “A Global Assessment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 Local Empower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 organized by UNESCO and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1999, p.8.

  [3] Michael Blakeney,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 Knowledge Un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IPR June 2002.

  [4]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cluding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WIPO/IPTK/MCT/02/INF.4,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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