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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试行)》
www.110.com 2010-07-14 17:38

 “为吸引、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者从事传销,向他人讲解、提供或者发布传销组织结构、计酬办法、晋升制度、加入方式、获利远景等信息,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记者昨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1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今后,相关部门在办理传销刑事案件时将遵照《意见》执行。
  
    非法经营罪: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以上起点,并具有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五十名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未满十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加入传销,数量达十名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为吸引、怂恿、诱骗他人参加或者从事传销,向他人讲解、提供或者发布传销组织结构、计酬办法、晋升制度、加入方式、获利远景等信息;向他人传播如何发展下线、上缴款项、领取报酬、获取传销信息和商品以及规避法律的方法;以其他传销信息、方法为主要内容进行传授。
    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事传销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事传销活动,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传销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
    虚假广告罪:在传销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诈骗罪:在传销活动中,实施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且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强迫交易罪:传销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 
    非法拘禁罪:传销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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