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经该市原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建筑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区开发临街坐西朝东第4、5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胡某等11人分别向房屋开发公司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4、5号商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1套,并按照房屋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所审核,同意胡某等11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分别在胡某等11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主位层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营业房一套”的意见,房屋开发公司分别向胡某等11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4万元,并出具了收据。第二年,胡某等11人又分别交付给房屋开发公司建房的施工单位——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第4、5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某区的曾某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此表未交给给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同年,原计委根据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指定区企业办公室将第4、5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曾某等11户厂长、经理。原市城建委主任、区企业办副主任及房屋开发公司经理等人还召开了协调会议,决定:
(1)第4、5号搂的商品房卖给该区的厂长、经理;
(2)已经缴款的胡某等11户个人购房户择地皮给予解决,如果11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
(3)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
会后由区城建办公室口头通知停建4、5号商品房工程。房屋开发公司及施工单位据此停止建造,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
工程停建后,11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房屋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并要求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及时交付房屋。
专家释疑
,又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方式。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筹资金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商品房预售,必须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审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审查作为预售方的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的所有人(人)是否持有合法证件;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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