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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楼花”酿成多少苦果
www.110.com 2010-07-06 21:52

我国内地的制度源于房地产业刚刚恢复与兴起的年代。鉴于房地产业自身的资金密集性及当时我国的房地产业刚刚萌芽,行业初始诞生时在项目融资上存在的具体困难,为了对这一新兴行业给予支持和帮扶,从香港引进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即在商品房尚未建成(亦即还没有形成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之前,就允许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就是人们俗称的“卖楼花”。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这一制度的推行,也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降低了行业门槛推动产业恶性膨胀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地产投资和不断增长的房价,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央行在2003年11月发布的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评论道:“综观世界各国历史,房地产信贷业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以这么快的速度持续发展是少有的”。2004年4月之后,中国经济全面进入宏观调控,将房地产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不得向资本金比例低于35%的房地产企业贷款,并将个人借款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紧接着,国务院又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土地控制政策,力图从资金与土地两大资源条件入手,将过热的房地产投资压下来。然而,事实证明,这一系列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有限的。2005年2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商业银行2004年的房地产贷款增幅比2003年回落了16个百分点,但是房地产投资增幅仍然高达28.1%,仅比上年回落了1.6个百分点。《商品房预售制度》,这种房地产业所特有的营销规则,意味着开发商一旦获得预售许可,便可“以小搏大、空手套白狼”。巨额利润极大地刺激了开发商的胃口,不仅大大降低了房地产行业的入市门槛,造成百业齐奔房地产的局面,也使国家一切行政的、经济的制约手段均相形见绌,削弱了国家行政的和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影响力度,这就是在某些地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始终落不到实处的根本原因之一。
 


  背离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基本规定


  商品房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属性。由于其关联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合格验收标准(规范)和基本程序。“未经合格性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推行,却允许尚未经过验收合格,甚至是尚未建成的建设项目进入市场,这显然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它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而未经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是无法取得房地产证的,这也是商品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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