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不再是房产唯一证明 ■《物权法》房屋登记簿制度规定,房屋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来自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的“《物权法》对房屋登记类案件审理的影响”研讨会上的消息表明: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登记簿证据效力更大 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 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石景山法院的法官介绍,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算。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 确保一致才能保障权益 据此,今后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四种判决结果,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两者均有效力,不予撤销;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法官也提醒购买房屋的业主,在取得房产证时一定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同时在办理房屋登记簿手续时应如实客观申报登记产权人信息,以免出现房屋登记纠纷后使个人的权益受损。 (北青) ■链接一:《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链接二:省城房屋登记簿制度7月启动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7月1日起,省城将执行新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据了解,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以往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了以“登记簿”为准。 省会有关房产专家指出,登记簿是房屋权属的根据,买房者通过查询登记簿的内容,可以防止“一房两卖”。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即将实施的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将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拥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将重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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