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7月2日中午,近300名亡命之徒手持武器,围拢在大岭山镇颜屋水库附近,形成对峙场面,一场惨烈的械斗一触即发。在这紧要关头,收到消息的大岭山警方从天而降,将这伙人团团围住,一锅端掉233人。 (见本报7月4日A03版)
昨日,记者从司法部门获悉,械斗事件是因长新公司转让公司及所属“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引起。
卖了公司又反悔
2006年6月,为长安镇某行政机关职员的蔡某(女)挪用公款2700多万元被批捕。其丈夫麦某经人介绍找到同在长安经商的李某,同意以1.3亿元转让其与蔡某共同拥有的长新公司及名下的“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
由于签订合同时,蔡某已被刑拘,故转让协议均由其丈夫麦某(长新公司的法人)与李某签订,李某及时支付了转让款,麦某将公司的印章和房地产项目的所有资料原件交付给李某。随后,蔡某的赃款全额退还,仅获两年半的徒刑。此时,夫妻两人开始后悔转卖了公司及项目。
2007年4月,蔡某与麦某以“公司及项目转让是在蔡某不知情下进行的”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一审于同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结果认为合约无效。李某遂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6月4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长新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均有效,蔡某和麦某应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给李某。
两份判决引发对峙
就在李某准备重新启动项目开发时,突然收到大岭山国土分局的消息,说河源市源城区法院执行局发来了协助执行的通知,要求将“莲湖山庄”项目属下的共同转让给东莞的利成公司和河源的宝源公司。
原来在2008年6月10日,利成公司和河源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法院立案起诉麦某代表的长新公司,在6月12日达成了调解书。于是,出现这样一个尴尬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麦某、蔡某将公司及“莲湖山庄”项目在2006年8月转让给李某有效;河源市源城区法院的调解书也确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2008年3月从长新公司整体受让“莲湖山庄”项目有效。
6月30日,李某搭建的项目部大门上张贴了一张通告,通告称“2008年6月13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莲湖山庄’房地产项目已有长信公司整体转让给了通告人”。
李某以省高院的判决为依据,重新启动开发项目。7月2日中午,通告人将数百人的队伍开进施工现场,引发对峙。
律师称有人钻法律空子
“法律文书本身没有问题。”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的苏桂忠律师认为,两份法律文书应该都是依据法律下发的,但是在此过程中,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不得而知。苏律师表示,两起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表面看起来是产权制度方面的法律有缺失,但他认为这两起纠纷涉及的实际上是债权问题。他说,长新公司售出的房产作为一种债务抵押,需要经过房产公司的评估、挂牌,需要核实债权人对该房产是否具有处理权等问题。因此他认为,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而是某些人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相关文章
- ·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
- ·中国物权法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
-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
- ·无效房地产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
-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
- ·合肥房地产市场将建项目法人制
- ·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_房地产
-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阶段的收费项目汇总表
- ·房地产项目投资意向书范本
- ·法律应对房地产暴利说“不”
- ·房地产项目名称被盗争议民事纠纷起诉书文本
- ·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 ·关于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的法律思考
- ·房地产项目性质及其纠纷审理
- ·试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
- ·房地产联合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的转让条件
- ·“房地产信托”中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浅
- ·中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考
- ·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好委托贷款可节税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