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重结构受损或者存在违章搭建,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否暂缓受理或者中止该房地产的登记?
修改在即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在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自今年6月下旬《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市人大法工委已陆续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110件。上述问题从收集到的民意中“脱颖而出”:一方面,市民来电来信,对这一问题的反映最为集中;另一方面,市民对房产“限制登记”的做法,又持截然不同的态度。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承重结构受损的房屋是否可对其“限制登记”,成为此次听证会的一个主要话题。
立法初衷:保护业主公共利益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款第一条,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关于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文件后,应当暂缓受理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核;待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完毕后,应当再恢复办理登记。
“限制登记”能否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章搭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出席听证会的市人大代表、徐汇区房屋局局长朱志荣给出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数据:去年,徐汇区有218处违法搭建的房屋是在交易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包括朱志荣在内的不少市民代表认为,不少房屋承重结构受损,这一历史问题要在短期内彻底解决,并不现实。因此,通过暂缓转让的办法,使一部分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的,在转让时受到限制,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法理之争:处罚打错了板子?
然而,听证会上,不少市民代表也针对房产“限制登记”的法律条款,发表了“不同的声音”。一部分市民代表认为,赋予房地产登记部门“限制登记”的权力,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出席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薛文成,是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他看来,对承重结构受损的房屋在房产交易时予以“限制登记”,是打错了板子。因为违章搭建以及损害承重墙等行为才是违法的,因此,法律惩罚的对象应该指向这个行为,而不是惩罚房屋本身和房产交易行为。
执法难题:第三方可能很“受伤”
也有市民代表指出,一旦“限制登记”的条款被写进法规并付诸实施,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将遇到诸多难题,甚至滋生新的隐忧。
薛文成认为,随着房屋产权流动,“限制登记”的举措极有可能使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我把房子先转让给买房人,他拿到房子并且已经入住,钱也付了,就差登记。这个时候认定承重墙受损不能过户,那么作为第三方的买方利益就因此受到了侵害。”
在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加盟店担任法务工作的市民代表谢垒华认为,物业公司比行政执法机构更了解居民住宅区的违章搭建和房屋承重墙遭破坏的情况。而“限制登记”举措一旦付诸法律实施,很可能会导致物业公司的权力得到不适当的扩大,“一个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物业公司”,从而导致新的“灰色地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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