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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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