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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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