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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来京人员租赁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局对向来京人员出租的私房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时,向出租方收取“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 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2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500元。

  二、非住宅

  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件4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元。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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