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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制定的《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公有房屋招租前,需填写《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可组织招租。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对外公开招租。

  第五条 公开招租程序:1.确定招租方案(包括标书、监督程序等);2.单位发布招租公告;3.组织报名;4.组织投标(议标)或现场竞标;5.确定中标人并签订租赁协议;6.租赁协议报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招租方案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评标(议标)或现场竞标须有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单位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出租的合同文本,由出租单位凭市财政局的审批手续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应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行政单位出租公有房屋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公有房屋的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可首先用于偿还因投资形成的债务,其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销招待费等支出。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对本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清查,原则上按原有协议执行,到期后重新办理出租的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未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产权单位

  房屋座落

  购建时间

  出租面积

  出租房屋

  类型

  招租时间

  备 注

  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批准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附件2: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租赁房屋坐落在 ,间数 间,建筑(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元)。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由 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缴纳期限及方式:

  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

  乙方不得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项目,如改变项目需经甲方同意,并补签协议。

  第六条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租期内超出此底数的费用由乙方按序时缴纳,直到合同期满。

  第七条 甲方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合

  同期满,租赁、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期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守法经营,按章纳税,自觉做好承租房屋“门前三包”等相关工作。

  2.对承租房屋的安全和完好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制作灯箱广告的,式样、尺寸等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4.按期缴纳水电费。

  5.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6.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等。

  第十条 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天以上(含 天)。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含 元)。

  3.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擅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的。

  4.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7.乙方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含 天)。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

  第十二条 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因乙方责任导致所租房屋毁损、灭失或其它降低品质的情形,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的,除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外,同时按日支付逾期租金及水电费 %的滞纳金。

  4.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5. .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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