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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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