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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提高公务车辆保险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应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2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2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点保险公司要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订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定点期限、险种、费率、优惠比率及服务措施等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此前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公务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四、定点保险公司要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工作,在承保、理赔、伤者救治、车辆赔偿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定点保险专户档案,及时收集投保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情况,按月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报告投保和理赔情况。要认真履行定点保险服务合同及有关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实行价格优惠,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考核和投保单位的监督。对投保单位与保险业务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五、投保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地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选择投保险种,落实投保资金,及时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妥善保管好所有投保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承保公司在承保、理赔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的争议事项,加强对定点保险公司有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有关问题。

  七、定点保险公司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因服务原因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不按时理赔、采取回扣或虚开发票等非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

  八、投保单位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不按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优惠费率参保,投保资金超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标准,虚开保费发票的,财务会计部门不得报销入账,国库集中支付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九、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领导小组,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保情况和承保公司承保情况进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违纪违规问题。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投诉,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联系电话:8850162.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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