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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居民拆迁一次性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市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8号令)和《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1993〕59号)颁发以来,对指导我市城市建设、规范拆迁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居民拆迁的一次性定居率(即拆迁后直接进入新居,不需过渡)较低,过渡期较长,给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提高居民拆迁一次性定居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要把复建房建设放到第一位置上,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优先安排复建房建设,不允许占用复建房的资金和政策去开发建设商品房。

  二、要坚持“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一是属于市政设施建设的拆迁,由各区政府、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到新区安置好拆迁居民,但也要逐步缩短过渡时间;二是国有土地出让地块的拆迁,如是净地出让,由市土地局负责,各区政府要协助做好居民拆迁异地安置工作。如是生地出让,由开发商自行负责拆迁安置;三是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自行的房地产开发拆迁,由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三、所有新建设项目,除市政公用项目外,拆迁一次性定居率从1995年1月起,必须不低于50%,方可批准拆迁。今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比例,具体要求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公布。

  四、拆迁后到新区定居的,拆迁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区位(级差)相近、方向不同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复建房,供被拆迁人挑选。

  五、从1995年1月起继续实行全市拆迁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非一次性定居的拆迁总数在8000户以内。拆迁户一次性定居的,不在拆迁总量指标之内。对于非一次性定居的拆迁,由建设单位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5%缴纳押金或者抵押在建商品房的5%后,方可批准拆迁。此项费用或商品房,待建设单位按期安置拆迁居民后返还。抵押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市计委、建委自1995年1月起,对凡是1994年前的建设项目拆迁居民不能按期安置的;或新建项目复建设房地点、房源、资金不落实的;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不到50%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立项(市政项目除外)。市规划局对复建房地点或房源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房产局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各项规定,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动迁许可证》。

  七、加快新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对目前在建的和将要开发的新区。供电、供水、供气、排水、医院、学校、交通等设施均要统筹考虑,同步开发。具体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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