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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拆迁办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拆迁办《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在供暖期内实施拆迁的,由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供暖费。

  第三条 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各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与原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衔接工作,在拆迁区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和停热之前,要保障相关设施及其结构的完整性,确保未搬迁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

  第四条 剩余供暖时间的计算。对已搬迁居民,剩余供暖时间自搬迁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至供暖期结束止;对未搬迁已停止供热的拆迁居民,剩余供暖时间自停止供暖之日起计算,至供暖期结束止。

  第五条 剩余供暖费的返还程序。自搬迁验收完毕之日起,由被拆迁人向所在区拆迁办提供已搬迁空置房屋的供暖交款收据及认证手续,经审核无误后,由区拆迁办负责结算并向被拆迁人返还剩余供暖费。

  第六条 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区域内已搬迁空置房屋的安全巡查,指定专人包片、包楼、包户监管,防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丢失及“跑、冒、滴、漏”等问题发生。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等问题,拆迁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修,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维修。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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