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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审批和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低保对象的认定?

  对低保对象的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

  低保申请人要向低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2.由街道(乡镇)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

  3.由社区根据其本人申请而提供的办理低保相关证明。?

  低保经办部门凭以上证明受理低保申请,并对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二、实行先求职后保障?

  对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先求职后保障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予办理低保。各县(市)、区要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岗位。申请低保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必须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接受推荐就业服务。对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安排、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以及两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视为已另有谋生手段,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实行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予以办理低保。低保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由市或县(市)卫生部门组织复鉴。?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

  对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鞍山市城市居民自谋职业收入最低计算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五、规范低保评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初审评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县(市)、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

  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低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材料,禁止弄虚作假。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收入状况证明进行认真评审。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办理低保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

  六、做好企业改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各县(市)、区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应急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在按照规定支付低保对象各项费用时,要相应地扣除政府或企业已预付的部分,避免重复救助。?

  七、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对象应主动提供准确的家庭人口增减、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等变化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同时,应当参加县(市)、区组织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

  八、关于采暖费补贴认证?

  城区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由过去按采暖期一次性核定,改为按月核定。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自每年9月开始办理,对在供暖期(11月1日-3月31日)前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取消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取消低保待遇的,从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新审批的低保对象,从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九、关于基本医疗救助?

  有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而未参加基本或城市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城市低保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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