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财规字〔2000〕23号)精神,制定《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市、区(县)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1.财政预算中原由计委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划转资金;
2.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购房补贴支出;
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5)936号)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均应建立“政府住房基金”,从各种渠道筹集住房资金,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
1.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按规定上交部分;
2.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入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
3.按规定上交市级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按规定上交市级财政部门的其他住房资金(既单位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
5.按规定上缴市级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
6.其他收入。
五、政府住房基金支出范围: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购房补贴的不足;
2.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支出;
3.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4.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支出;
5.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部分维修、管理支出;
6.其他支出。
六、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市级单位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属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区(县)级单位的政府住房基金属区(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各项政府住房基金,由缴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级金库。政府住房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支出管理等有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规定执行。
七、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反映市、区(县)政府的住房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市、区(县)政府的住房基金支出。管理政府住房基金的部门要按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设置内部二级科目,实行基金的专款专用,分别核算制度。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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