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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灾区群众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倒塌得到恢复重建,规范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拨付资金,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条 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因灾住房倒塌、损坏而自身无力恢复的重灾户、救济户和扶持户的住房重建工作,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生活救济或挪作他用。

  在同等条件下,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散居五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损坏、倒塌房屋情况,并提出恢复重建住房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核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恢复住房重建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备料和帮工建设(资金不得发放到户)。

  第五条 建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间1500元。中央、省专项资金到位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上级拨付资金的1:0.5匹配资金。

  第六条 申请使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及组织村民进行评议,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资金。

  第七条 住房全倒户四口人以下建两间,五口人以上建三间。农村五保户恢复住房重建资金,原则上集中用于乡镇敬老院。不愿进敬老院的散居五保户建房,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重建住房标准为每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墙高3.5米,砖混结构永久性住房。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恢复重建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恢复重建住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设立补助资金专户的,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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