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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步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两个《条例》的重要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加快住房建设,推动住宅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堵住住房分配中不正之风,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两个《条例》,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离退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一次性全部返还职工个人。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必须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必须尽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

  (四)单位因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严重亏损、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三、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两个《条例》落到实处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依法缴存、应缴尽缴,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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