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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区、县设立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分中心。

  三、放开商业银行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住房金融发展,适应市场,公平竞争,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原来的中国建设银行一家商业银行承办,放开到多家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仍委托建设银行承办。

  四、加大单位贷款回收力度

  (一)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大单位贷款回收力度,尤其是重点回收《条例》颁布后发放的单位贷款,争取在今年年底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落实单位还款任务,限期归还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回收贷款。对于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单位,以其所有的土地、房屋、汽车、产品等实物,经中介机构价格评估,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贷款。对处理抵债物品造成的损失,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核销。对确实无法回收形成呆帐的单位贷款,按照呆坏帐核销的管理规定,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予以核销。

  五、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制

  (一)建立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预决算和管理费用的预决算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人行天津分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编办、人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协作和指导,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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