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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发实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要完成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改变观念,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推动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工资改革后按新标准缴交公积金的通知》执行。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职工工资总额的3~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不低于5%,公积金属住房资金,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其管理机构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我省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原则上1995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后逐步递增。

  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新房新租,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仍按《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总量控制在5%以内。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暂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省1994年1月份以后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价格和办法一律按《决定》的规定执行。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逐步向成本价过渡,标准价由省房改办测算公布。成本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每年4月底以前由各地、州、省辖市汇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我省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定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旧房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折扣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新房负担价相对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倍数,从1995年起,每年提高0.1倍,2000年以前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为2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交清购房款一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出让金或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各级政府明确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的办法,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我省住房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黔府常议〔1994〕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健全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并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

  原有的住房资金要经过核定和划转,逐步转入各级住房基金,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转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全省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全省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委托省建设银行系统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3〕14号)执行。

  售房款、公积金及其他所有住房资金的管理都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7号)规定的比例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均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已挪用的要限期追回,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房改办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各金融单位要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每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向政府房改部门提供每年建设房总量20%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危解困。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七、做好原有政策同《决定》的衔接工作原有售房政策按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我省房改中原已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及办证工作的规定》进行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将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列为政绩的主要考核内容。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应尽快健全完善房改工作机构,确保房改的顺利进行。

  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省房改领导小组要抓几个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作试点,各地也要抓几个企业,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省辖市以及各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支持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全省各地、各单位都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带头宣传、转变观念。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房改,推进我省房改深入发展。

  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各市(县)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拟定的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方案和办法,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房改的文件和政策,须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颁发执行。省房改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今后,对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将逐级签定责任状,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不允许有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的事发生。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作出表率,保证房改顺利健康地推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决定》和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配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代政府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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