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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当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确定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案,经过柳州、北海、桂林、防城港、玉林等市的试点并在全区推广。目前,全区已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区的方案与全国统一制度在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模式、个人帐户设置、待遇结构和标准方面都比较吻合。但是,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还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市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滚存积累少于应支付养老金6个月,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地区、地级市,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厅和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等于企业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职工个人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基数缴费。1998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5%缴纳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每一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

  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筹前,暂按各地区、地级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暂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利率半息计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7月1日。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实行个人帐户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基础养老金和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款1计发。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四部分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且本决定实施前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至满15年止,此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每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个人帐户实施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5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桂政发〔1995〕5号规定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30%的按30%发给。随着建立个人帐户年限的增加,逐步取消上限封顶线。

  新老办法对比时,按桂政发〔1995〕5号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

  实行个人帐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每年的养老金自动调整。

  七、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当年养老金自动调整。

  八、职工、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建立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九、职工失业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由档案代管单位按规定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个人帐户按规定全部随同转移;职工在企业和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机关单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前,只转移1996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费部分。

  十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制度,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年个人帐户对帐一次。按照全区统一的式样印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由机构每年定期以“对帐单”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十二、加快养老保险全区统筹的步伐。要进一步完善地、市级统筹,完善地、市级统筹的主要标志是养老保险实现了“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在此基础上,经过测算和论证,实行由地、市级统筹向全区统筹过渡。为了做好全区统筹的准备工作,从1998年7月起,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地区、地级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由地区、地级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加快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当前,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点:一是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每满1年,由企业每年按其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二是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每荣获一次由企业按不少于本人当年缴费工资的30%为其缴纳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三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一年提取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标准,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本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10%,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本人所有。

  十四、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除留两个月周转金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暂设立三个收支两条线基金管理帐户,即: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简称“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所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简称“基金专户”)。主要用于结余基金的存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存储2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十五、要加快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尽快改变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树立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

  十六、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社会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特别要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咨询服务。同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起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为推动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十七、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严格审批职工退休,特别要严格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以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十八、企业离休人员离休待遇仍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十九、本决定除现已执行的条文和明确规定执行日期的条文外,全区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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