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任城区建委,各开发建设单位,委系统各单位:
为理顺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和《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程序。
一、根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专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由市开发办提报开发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计划部门审批。
二、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项目委托规划设计,对规划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经规划审批会和市政府批准。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区、片,一律不准再办理新建扩建手续。
三、市开发办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标,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下达预备计划。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资信证明、预备计划、批准的规划到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冻结手续,由市建委发布冻结通知。
四、市开发办和中标单位签订小区建设责任书。中标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工期、质量保证金。
五、开发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开发办下达的预备计划,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委托拆迁。
六、开发单位按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委托单体设计,报规划审批会批准后,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准建手续,通过招标投标,选用施工队伍。
七、开发单位应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小区竣工后,写出报告,由市开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按规定实施奖罚。
八、小区验收合格后,由小区管委会接管,并选聘公司实施管理。
九、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后,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开发办收回其项目开发权,重新招标。凡不能按责任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开发任务的,除按规定实施惩罚外,剩余面积可重新组织招标,另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
十、开发单位在当年批准的开发项目计划之外,要求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按基建程序经开发办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委托规划设计,办理各种手续,实施开发建设。
十一、城市规划区的旧村改造一律纳入综合开发,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自建自用的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确属自建自用的,经市规划处、市开发办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十二、为尽快改变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的发展用地,凡沿街部分规划二年以上不实施建设的,另行规划土地用途,落实建设单位。
十三、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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