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五条,还分别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作了规定。我局认为:由于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对该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宜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应当告知合同当事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及办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公司确认问题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
-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