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五条,还分别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作了规定。我局认为:由于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对该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宜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应当告知合同当事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