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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2)
www.110.com 2010-07-07 09:34


  2.对于出租性、经营性房地产。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3.对于生产性房地产(企业)。应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房产税等。

  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也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六、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

  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

  2.大维修费用。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七、对于出租性房地产,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法估价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八、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假设以P价格(资金净流出量)投资一房地产,每年可得纯收益(年资金净流入量)为a,并假设每年a不变,可收益年限为n 则:FNPV=a/(1+R)[1-1/(1+R)n]-P FNPV:财务净现值    R:折现率令FNPV=0,则:R=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当FIRR>RC(行业基准收益率)时,FNPV>0,投资房地产可获得超额利润;当FIRR<RC时,FNPV<0,投资房地产会出现亏本;当FIRR=RC时,FNPV=0,这是市场竞争最可能的结果,这时房地产的价格P=a/(1+RC)[1-1/(1+RC)n], ,由此可看出RC即是房地产的资本化率,然后再对RC作物价指数的调整,得出经过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资本化率R=(1+RC)/(1+f)-1(f:物价指数变动率)

  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

  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V=a/r×[1-1/(1+r)n] P=A×(1+i)n-1/i×(1+i)n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a=(1+b)×A因V=P,故有:(1+i)n-1/i×(1+i)n=(1+b)/r×[1-1/(1+r)n]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

九、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可使用年限或设定使用年限及建筑物可使用年限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1.当土地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剩余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估价时点的时间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土地的情况,则用土地可使用年限作为该评估对象的有收益的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建筑物或房地合一的情况,求取它的收益年限是通过土地可使用年限与建筑物可使用年限比较来确定的,即根据孰短原则来求取该评估对象的收益年限。

  2.当土地为划拨方式时即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这时应设定在估价时点该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作为土地的可使用年限。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同评估对象(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的收益年限的确定问题类似于土地为出让方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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