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物业管理权利属于业主大会(2)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变化四:设施用途不得随意变更
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改变了用途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的主要问题。经常有绿地变了停车场;物业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内的道路、场地;业主为修路而筹备的专项维修基金被物业公司挪用了等事件发生,最后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矛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这意味着:公用设施不能随便变更用途了。
变化五:物管公司明确保安责任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正常生活被扰乱;有人入室抢劫了;保安打人了……这些都暴露出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足。
国务院条例四十七条、五十六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范。保证社区的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务项目之一。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失误导致业主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要负担赔偿业主损失的责任。对那些没有取得资质证书就进行物业管理的假公司,使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物管公司,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不仅要向业主负担相应的赔偿,还要受到国家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责任更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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