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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完好的规划和建筑物美观,使业主共同享有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棠晓月汇景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业主公约》。本《公约》由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章  相关术语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指面临长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侧,南临南弹路,北邻滨江路,占地125亩,命名为“海棠晓月汇景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设施及所属区域。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2、对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代表权利;
    4、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5、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行为;
    7、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业主的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和在小区内进行活动时,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2、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服务管理活动;
    6、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7、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告知周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承担相应责任;
    9、物业专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义务对经由物业专有部分的共有物业和毗邻建筑的维修维护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主自治机构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组成,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管理区域内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时,其投票权计算方式为:住宅物业每户计为一票,非住宅物业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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