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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3)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现行《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公众意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的价格基本没有话语权。正因为如此,价格听证会被戏称为“涨价会”。

  王晓晔认为,《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约束作用不大,凸显出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如果管不了这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她说。

  尽管很多学者都发出类似呼吁,但由于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学者们也承认,可能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期望值不能太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此都有所回避,国务院恐怕也不容易解决。”一位曾参与立法的专家说。

  戴冠来认为,《反垄断法》虽对政府制定的价格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重点强调相关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电价由政府定 价,但电表并非政府定价。如果电力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强制要求居民购买某种品牌的电表并规定价格,则涉嫌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事实上,在方便面集体涨价之前的多起价格案件中,都能看到行业协会起的作用。比如1998年,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召集有关企业提出“行业自律价”,并向社会承诺自当年7月24日起执行三轮农用运输车市场销售最低限价,强制农用车生产企业执行。由于《价格法》中没有针对行业协会的条款,当时只是以行政手段加以限制。

  据悉,2008年通胀的背景下,各省市查处几十起价格垄断案件,都与行业协会有关,涉及洗浴、洗车、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多个行业。“由于《反垄断法》实施时间尚短,很多人对这部法律还不太熟悉,一些违法行为明目张胆。随着法律的实施,很多违法行为可能转入地下,变得越来越隐蔽。”戴冠来说。让王晓晔欣慰的是,“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政垄断”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规制。包括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等。

  不仅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实施各类价格垄断行为。常见的情况是,在地方政府拥有定价权的领域,对外地商品定高价,对本地商品定低价,以保护本地商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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