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规 > 反垄断法律 >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控制的权衡(2)
www.110.com 2010-07-26 10:47

  1.企业合并控制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引起市场力量高度集中的问题,而我国的企业平均规模过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情况下,通过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是当务之急。因此,目前的主要任务是使企业走向集中,而不是要反对集中和垄断。这种把规模经济效益与反垄断法律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反垄断法立法的目标看,建立反垄断制度绝不是为了限制大企业,而是建立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因此,当竞争不足时,政府采取推动企业联合的政策是合理的,不少国家在发展初期也是这么做的。但必须看到,推动企业联合的同时会带来市场结构的变化。 [5]由于中国的产业同时存在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的情形,因此在积极引导产业走向规模的同时绝不能忽略市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规模经济和维护市场竞争不应该是对立的。事实上,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矛盾和对立,是禁止垄断政策与促进垄断政策的并存”,它们应该“针对经济的实际状态”配合作用 [6]。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一方面,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垄断的趋势加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适度的“豁免制度”允许合理限度的合并。

  其次,从规模经济的形成途径来看,企业规模经济通常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竞争是优化企业规模的有效手段。而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宗旨,正是在于保护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因此,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就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服务,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统一于一部《反垄断法》之中。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规模不经济,主要并不是因为反垄断造成的,恰恰是因为没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来创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

  2.企业合并规制与民族经济保护的关系。鉴于近年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已经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新动向,在某些行业和部门已经形成垄断地位,因此有人主张,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主要应该针对跨国公司,而对国内企业应当缓行,以保护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但来自跨国公司的声音却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忧,他们不能接受那种把市场份额(垄断结构)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相联系、据此认为跨国公司实行垄断的说法。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理应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7]

  上述认识上的冲突恰好说明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