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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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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鼓励也为各国政府、经济学界、法学界和实业界所重视。有着“经济大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中小企业的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借鉴其它主要国家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立法宗旨,促进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中小企业 保护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主要规定在该法的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当中,以例举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同时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是通过事前申报审查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是,反垄断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申报的标准,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至于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不申报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更加无从谈起。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是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在某些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来实现的,与之相对应的便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原则上不适用和中小企业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除外。
  一、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的审查制度应采取法定豁免登记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欧盟各国、日本等,都没有规定适用于所有反竞争行为的统一豁免制度。就限制性竞争协议(即垄断协议)而言,有的国家立法规定了适用除外的具体类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有关中小企业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等的规定;有的立法如欧盟竞争法规定了抽象的豁免标准;针对不同的立法方式,对限制性竞争协议的适用除外程序相应的有登记制和申请制两种。对于法定豁免类型的限制性竞争协议,一般以登记制度为主,只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一般都不予驳回;而只规定抽象的豁免标准的,较多采用申请及豁免授予制度,进行个案审核,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豁免的条件时,相关机构才予以豁免。 由于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并未严格加以区分,各国或多或少都兼而用之。
  依据我国的国情,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取向,我国已经在《反垄断法》中将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规定为法定的豁免类型。我国的中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而且竞争力普遍比较低下,和为数不多的大企业实力相差悬殊,生存环境比较恶劣。因此,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对中小企业的特定联合行为予以鼓励,如果按照欧盟的个案审批制,不但时间久,而且中小企业和执法机构的负担都很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因此宜采用法定豁免的登记制。
  二、对于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
  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一方面可以阻止大企业的过分集中,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联合,因此,这一制度的合理建立十分重要。我国的《反垄断法(送审稿)》在规定企业合并的“当事人规模”时采用的标准是,“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至少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这一规定不论其具体数额的确定是否合理,但其立法意图是明显的: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规模较小,而在中国境内实施合并行为的都是境外大企业这一国情,而应当鼓励国内企业合并而限制境外企业合并。但在通过的《反垄断法》中,这一具体的数额标准被取消。因此,在实践中确立申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我国的反垄断法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只有经济效益这唯一的目的,并且在同一时期还可能包含好几个目的,因此,我国在规制经营者集中时,必须考虑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导向,以及我国目前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的现实,在规定具体的制度时留有一定的弹性,以便为反垄断实践中经营者集中的政策变化留有一定余地。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只是笼统地加以规定,并指出由国务院规定申报的标准,即可依据不同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的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应当考虑我国产业结构的具体情况。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基本目的是防止经济的过度集中,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当把控制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放在竞争性行业,对一些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或是市场容易波动、生产经营分散的行业的经营者集中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另外,应当把控制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放在横向合并中,放松对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的控制。
  3.注重对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分析。由于法律与经济的价值目标有所不同,对待经营者集中的态度也不同。但是,经营者集中终究是经济行为,因此,西方国家不自觉地将经济分析纳入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当中。经济分析对执法当局对待经营者集中的态度有很重要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史就是最好的证明。我国的反垄断法移植于西方法律制度,没有先例可循,是否适应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待考证,因此,我国在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政策时更应当根据我国实际进行经济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与实践所认同,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对反垄断法立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有个更全面深刻的了解,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更好地贯彻这一制度,真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魏琼:《企业集中(或合并)法律控制的程序规定——兼译2004年〈反垄断法(送审稿)》.《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2,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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