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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三)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联邦委员会法案第五款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在贸易过程中或影响贸易的不正当或欺诈性行为和做法。当出现违法或已经出现违法活动时,联邦委员会有权采取行动,除非违法活动是由公众利益驱使的。

  法院从未对“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或欺诈性行为或做法”做出令人满意的定义。但是,不正当竞争一般被用来指旨在直接影响竞争者的做法。这种做法被视为要么具有背信弃义,欺诈和压迫的性质,要么因为违背了谢尔曼或克莱顿法案从而违犯了公共政策。大多数包含不正当竞争的联邦委员会违法事件属于第二类,但是美国联邦委员会初衷在于禁止此类做法的发生,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构成违反反垄断法。其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作法包括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和冒用,“冒充”竞争者的产品作为自己的,妨碍竞争者拥有自己的产品和翻碍竞争者的商业活动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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