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论文 >
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4)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此外,该法第55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说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一样,不能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17条第2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即是说,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制约,不必考虑其竞争者或交易对手就可以自由定价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为了使这个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第18条提出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系列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为了提高法律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见性,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德国法,提出以下情况下可以推断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这些推断不具法定推断的效力,即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