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处罚方面,我国反垄断法 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十六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针对我国目前反垄断立法的空缺,要使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国家工商总局有能力承担立法者所寄予的执法任务,必须完善认定新型垄断协议的职权。可以考虑参考经营者集中制度中的申报程序,明确规定申请认定协议的经营者范围和相关义务,并尽快出台认定新型垄断协议的程序规范。
六、反垄断法下如何证明类似垄断协议?
欧盟对于核心限制的卡特尔,如“定价协议”“分割市场协议”等采用“当然违法”原则,即只需要证明该协议的存在即可处罚。对于诸如“12点退房”这类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则,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中需要何种证据,如何证明其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很不明确的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各国反垄断实践都表明,卡特尔协议行为越来越隐蔽,对各国竞争执法机关来说,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对“12点退房”行规来说,因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范第10条规定:“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4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该规定实质上就是垄断协议的直接证据。
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司法实践,证明垄断协议的证据有如下几种。
(1)直接证据的运用。在垄断协议案件中,直接证据一般包括协议文本或协议文本的一部分、往来的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告发垄断协议行为的参与者对协同行为的检举材料等。如今的垄断协议行为越来越趋于隐蔽,因而直接证据的查获也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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