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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某医药公司、兰州某制药厂与兰州某制药(3)
www.110.com 2010-07-26 11:19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761.50元,由兰州丁公司承担14380.75元,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兰州乙公司共同承担1438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1.50元,由兰州丁公司承担14380.75元,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兰州乙公司共同承担1438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金琪

  审 判 员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王永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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