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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随着这一进程的深入而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像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国家援助等。这部分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要参加到国际经济和国际竞争之中,若国际反垄断法只局限在私人垄断,则它规范竞争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国际市场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也是很成问题的。

  一、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国际反垄断法就可以分成二种不同的规则,我们可以看到这类规则具有很大的不同,其国际法形式的成长历程是不同的。在国际立法中,不应将二者混同,采取分别立法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由于GATT在规范国家行为上的巨大作用,货物贸易的国际限制的权力已大大地降低了,国家相应的权力得到了国际法的规范。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将问题扩及到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有关国家垄断问题。国家垄断问题正逐步引起WTO的关注。下一次贸易谈判可能的其中一个中心议题是竞争法问题。

  对于私人垄断问题,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国内法的协调及域外适用的协调将是这一部分国际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国内法的统一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想法。国内法的协调将会导致一些合作性的、技术性的规则产生,这种合作性的规则为目前双边条约所采用,如何使之成为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是国际反垄断法的研究要重视的问题。

  国际反垄断法中的这二种不同的规则,其不确定性是不同的。前者处于WTO的体制之下,对规则产生争议时有相应的解决机构,而后者只是谈判机制。但毫无疑问 ,由于国际法的不确定性,二者的不确定性都是很大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宠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说,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因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的东西,何况一个体系不完整的东西。WTO是个发展的体系,乌拉圭回合之后的国际经济谈判的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参加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否则,无法在经济领域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要在未来世界经济舞台上有发言权,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就必须尽早地加入WTO这一多边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中国在第三世界国家或地区占绝大多数的WTO内,就会像在联合国内一样具有重要影响力,否则,被排除在WTO之外,不仅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使中国无法对发展中国家发挥影响力,也无权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中国将长期被排除在世界经济舞台之外。)我们在关于法律正义的知识里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个没有司法体系的临时国际经济安排,而现在的WTO设立了争端的解决机构,但是,争端解决的强行性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个难题,是导致国际法被称为 “软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随着争端的增多,争端所触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多,国际法的特定性会暴露出来。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实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难,这是国际法的法律性不及国内法的地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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