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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馅包子”假新闻是不正当竞争(2)
www.110.com 2010-07-26 13:27

  (二)假新闻行为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年,各种信息层出不穷,群众对媒体的选择余地比较大,一些电视台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以收视率作为评价节目好坏的唯一标准,展开了吸引观众眼球的各种竞争,因此各电视台之间是存在直接竞争的同一行业,属于狭义的竞争关系。而訾北佳置自己的职业操守、道德底线和大好前程于不顾,而大肆编造这起闹得人心惶惶的假新闻,哗众取宠,想争得收视率方面的业绩,其实质是想在同行业中有更高的竞争力,变相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制作虚构新闻的手段,采取了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

  (三)假新闻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以损害竞争对手为要件,对竞争对手要以广义的竞争关系来理解。竞争关系可以分为广义的竞争关系和狭义的竞争关系,后者是指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以狭义的竞争关系作为基础的;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就不局限于狭义的竞争关系的界定。只要经营者以捏造或者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即侵权行为本身说明了竞争关系的存在,而不必另外界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进而界定是否为竞争对手。[2]受害人是广义的竞争对手,则属于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 訾北佳制作的“纸箱馅包子”新闻纯属虚构,訾某在法庭上悔称导演了一场不该上演的闹剧,欺骗了北京电视台,欺骗了广大电视观众。即是以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了与包子有关的食品行业的商品信誉,虽然食品行业与电视台没有直接的经营上的竞争关系,不属于狭义的经争者,但电视台的诋毁式宣传行为破坏了包子这种产品的声誉和相关食品行业的竞争优势,两者构成了广义的竞争关系,从该角度看该诋毁行为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来定訾某的罪,笔者认为应该是在该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由于其影响深远,达到了构成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

  四、反假新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诉主体

  对于不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也不同。对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电视台可以提起诉讼;而对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则所有与包子直接相关的经营者可以作为原告。那么这么众多的主体究竟由那一家来成为起诉的发起人呢?这里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当中的泛主体理论。所有可能被侵犯了权利的相关经营者作为泛主体都有资格提起诉讼,但该主体应承担证明自己的经营领域与侵权者相关、并且侵权者的行为已经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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