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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馅包子”假新闻是不正当竞争(3)
www.110.com 2010-07-26 13:27

  五、假新闻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假新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假新闻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假新闻行为,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故意,北京人在一段时间内一听包子就反胃,造成大众对包子行业社会评价的减损,另外也导致对新闻行业真实性公信度的降低,而北京电视台与包子行业以及其他传播媒体的竞争关系前文已述,因此分别构成了侵犯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侵犯其他媒体公信度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范围的规定。对于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人身权范围,因此除了停止侵权和赔偿物质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二)无须负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下列要件: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须具有过错。[3]根据行政法的原理,追究行政责任采取法定主义,即必须按照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追究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7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但是比较戏剧性的是这7种行为中,没有商业诋毁行为,因此,对于商业诋毁行为,受害人只能寻求民事救济。而诚实信用是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不过有时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往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一条,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虽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七种处罚方式之一,确被认为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法院对于个别案件还会作出民事裁决书,里面的责令收缴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等与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方式有异曲同工之效。

  (三)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假新闻行为,没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条款。对商业诋毁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对于比较严重的商业诋毁行为,《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以该罪名进行判决的。

  注释:

  [1] 见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纸箱馅包子”炮制者一审被判行》,《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1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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