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7)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目前的问题是,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以前的审查意见书程序,申请人与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缺乏沟通的渠道,因此难以将实际使用的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递交审查员,从而不得不走“先驳回后复审”的曲折路线,不仅时间长,而且费用高,权利得不到确认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不利。当然,这也许也从反面凸现了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后一个问题是,驰名之前的已经开始使用的人可否维持原状继续使用?首先,如果是在叙述的意义下使用,与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使用,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比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台湾商标法也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或服务之名称、形状、质量、功用、产地或其它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之说明,非作为商标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
其次,对于原本也是想要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看法可能有一些分歧,一种意见会仿照台湾商标法的规定,着眼于继续使用权,即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同样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可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另一种意见则会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害,除非是在第一含义的基础上使用,否则应该完全禁止他人继续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当然,这种问题只能在现实中真正有类似情况出现并形成冲突,研究起来才会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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